在西港从事诈骗,3名中国人自首坦白从宽处理
2024年10月30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多名涉嫌在柬埔寨从事诈骗的中国公民。
据起诉书显示,2018年底,蔡某甲伙同他人在柬埔寨西港成立电信诈骗集团,专门针对境内中国居民从事诈骗活动。2019年9月,蔡某甲等人将该犯罪集团迁至柬埔寨金边某产业园区。次年1月,吴某某等人接手该犯罪集团,继续针对境内中国居民从事诈骗活动,并不断扩张。
该集团下设市场部、技术部、资源部等多个部门,主要手段为:用微信等工具向“客户”推广赌博软件“700娱乐”,诱骗被害人逐渐加大赌资投入,在被害人大额充值下注后通过后台控制赌博结果,使其输掉赌资。
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间,该犯罪集团市场二部组员黄某某伙同他人先带被害人于某某(居住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网络赌博,后以“陈立民”的身份与于某某网恋,并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等为由,分多次骗取于某某共计831万余元。
2018年底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朱琼、朱丽梅、朱圳鹏(3人均为福建人)先后出境至柬埔寨,参加该犯罪集团。
其中,被告人朱琼于2019年3月加入该犯罪集团,历时7个月,先后为市场部、客服部组员。已退缴1万元。
被告人朱丽梅于2018年12月加入该犯罪集团,历时7个月,为市场部组员。已退缴2万元。
被告人朱圳鹏于2019年4月加入该犯罪集团,历时3个月,为市场部组员。已退缴8400元。
2024年6月20日,被告朱琼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同月24日,被告人朱丽梅经民警电话通知,到云南瑞丽市**玉石店工作处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同月25日,被告人朱圳鹏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琼、朱丽梅、朱圳鹏出境参加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网络赌博等手段,诱使被害人充值、转账,骗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丽梅、朱琼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圳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从罚。
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来源: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