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入籍门槛100万美元!柬埔寨新规:危害国安者,将撤销国籍
柬单网报道,洪玛耐首相近日签发政令,就《国籍法》的具体实施作出系统性规定,进一步明确外国人取得柬埔寨国籍的条件与程序,并对以投资或捐赠方式申请归化,以及国籍放弃与撤销等事项进行细化规范。
根据政令规定,外国人通过归化方式取得柬埔寨国籍,须依法缴纳相关行政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将由内政部和财经部通过跨部委联合公告另行公布。国籍授予须以王令形式作出,由首相根据内政部长的提请呈报。获准归化者须在最高法院依法宣誓,完成宣誓程序后,方可依法申领柬埔寨国民身份证和护照。
投资归化:设定金额门槛与领域限制
在投资归化方面,政令明确,依法取得主管机构批准并符合政府优先发展政策的外国投资者,可依据《国籍法》第21条提出归化申请。申请人须以自有资金在柬埔寨境内实际实施投资项目,投资金额不得低于40亿瑞尔(约合100万美元)。
同时,相关投资项目须属于政令附件所列的优先发展领域,并符合规定的项目类型;申请人还须依法履行税务义务,具备完整、可行的投资计划,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
现金捐赠归化:资金来源与用途受监管
政令亦对以现金捐赠方式申请归化作出明确规定。外国人如以个人自有资金向国家财政或人道主义领域提供现金捐赠,用于支持柬埔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道事业,且捐赠金额不少于120亿瑞尔(约合300万美元),可依据《国籍法》第22条申请归化。
相关捐赠资金须来源合法,并须通过经济和财政部依法缴入国家财政体系,接受审计与监管。
国籍放弃:依法自愿、程序明确
在国籍放弃方面,政令规定,年满18周岁且已依法取得其他国籍的柬埔寨公民,可自愿申请放弃柬埔寨国籍。相关申请须向内政部所属身份识别总局提出,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国籍撤销:明确适用对象与情形
依据《国籍法》第29条(新),政令对国籍撤销情形作出明确界定。对出生即具有柬埔寨国籍的公民,如存在叛国行为、严重危害国家核心利益,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或自愿服役外国军队、担任外国公职且拒不辞职,以及涉及恐怖主义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依法撤销其柬埔寨国籍。
同时,对通过国籍认定或归化方式取得柬埔寨国籍的人员,如存在叛国、危害国家安全、违法服役外国军队、以欺诈或虚假信息取得国籍,或涉及严重刑事犯罪等行为,亦可依法撤销其国籍资格。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实施细则的出台,标志着柬埔寨在国籍管理制度方面进一步走向制度化、透明化与法治化,有助于在吸引合规投资与捐赠的同时,强化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保障。
来源:洪玛耐首相脸书编译:Yin校对: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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