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部:在职期间,年假不得折算现金
柬单网报道,1月9日上午,劳动与职业培训部发言人孙梅萨就年假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说明,强调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依法享有的年假不得直接折算为现金领取。
孙梅萨指出,《劳动法》第167条第3款明确规定,任何以现金补偿年假或要求劳动者放弃年假权利的协议,均属无效。这意味着,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员工以现金替代每年依法应享有的18天有薪年假。
他进一步强调,年假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权益。用人单位有义务安排并保障员工正常休假,而不得在员工仍于企业、公司或工厂在职期间,强制或变相以金钱补偿代替休假。
不过,孙梅萨同时指出,在劳动合同终止或员工离职的情况下,尚未休完的年假天数,可依照法律规定折算为现金支付。
来源:柬媒编译:Yin校对: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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