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统拿下!八人冒充游客试图出境到柬埔寨进行诈骗
近年来,一些境外不法分子以高薪为饵,从国内招募人员前往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有利益诱惑就有人心怀侥幸,为牟取高额报酬偷越国(边)境,不仅害人害己,更难逃法律的严惩。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审结一起偷越国(边)境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按照境外人员的安排,组织被告人潘某、肖某、岳某某、王某某、兰某、胡某、祝某七人通过虚构出国旅游的方式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境,前往柬埔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2024年3月11日,八人到武汉天河机场集合,准备从武汉天河机场乘坐飞机前往泰国曼谷,经泰国曼谷中转至柬埔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在分两批先后进入武汉边防检查站时被工作人员拦截。
法槌敲响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肖某、岳某某、王某某、兰某、胡某、祝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八名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岳某某、兰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被告人彭某、潘某、祝某、王某某、胡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最终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告人彭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偷越国(边)境罪对被告人肖某、岳某某、兰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偷越国(边)境罪对被告人祝某、潘某、王某某、胡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 源 | 安陆市人民法院